南谯区人社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2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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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南谯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50-3524902

    主要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3.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执法依据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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